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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5)267号]

发布日期: 2015-05-22 09:00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以下简称《小康意见》),2015年8月17日,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编密织牢残疾人基本民生安全网,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行部署。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现就各地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全国有近1000万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近20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只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且差距还在拉大。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许多困难,困难残疾人对社会救助的需求量大,依存度高,同时也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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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以下简称《小康意见》),2015年8月17日,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编密织牢残疾人基本民生安全网,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行部署。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现就各地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全国有近1000万农村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近20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只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且差距还在拉大。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许多困难,困难残疾人对社会救助的需求量大,依存度高,同时也是社会救助发挥兜底线、救急难的重点对象。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民生保障,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落实力度,更好的发挥社会救助托底补短的作用。《小康意见》同时明确要求“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必要基础”,并强调要“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因此,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点领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基础。各级残联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工作部署,确保文件落实。

  二、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意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定的“8+1”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分别就残疾人参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提出要求,是当前和“十三五”时期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近期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要结合残疾人专项调查工作充分了解本地残疾人的各项社会救助需求,结合本地现有的社会救助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科学规划,紧抓落实。实施办法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可操性,争取政策突破。

  一是突出重点,确保《意见》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特别是关于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要针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明确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的界定,细化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特别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同时,《意见》首次明确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实现助学金全覆盖,各地要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注重创新,丰富并探索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内涵和实践。《意见》在要求各地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要根据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需求,对发展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进行探索和创新。

  三是抓住机遇,实现残疾人专项救助政策的新突破。《意见》的出台正值“十二五”收官和“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关键时期,也是各地政府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的黄金时期,各地在落实《意见》有关规定、出台本地实施办法时,要切实与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以及“十三五”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密切结合,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本地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并加快推动,努力寻求政策突破,在助学、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领域发挥为残疾人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四是共同助力,加强社会救助与农村残疾人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既是扶贫工作的重点人群,也是社会救助的优先保障对象。各地要将《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农村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有效结合,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结合精准扶贫的深入开展,推进两项工作的有效统一,实现双轮驱动,扶保并举,相互促进,效应叠加。按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的有关要求,通过社会救助的实施,优先兜底保障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并强化就业救助促进其增加收入,增强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的希望和脱贫的信心。通过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巩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效果,减轻贫困残疾人对社会救助的依存程度。

  五是做好衔接,确保残疾人最大程度受益。要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和现行残疾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重点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惠政策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各项惠残政策只叠加,不冲销,尤其要把两项补贴制度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的规定落实到位,通过发挥各项民生保障政策的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既要将残疾人社会救助信息纳入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又要增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效能,同时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代表、服务与管理职能,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构建中找准部门定位,及时准确的向当地政府反馈残疾人救助需求和情况,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助残慈善组织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充分发挥慈善组织方式灵活、一案一策的特点,搭建政府救助资源与民间慈善救助资源衔接平台,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共同保障残疾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请各省级残联于2016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情况报送至中国残联。

  联系人:中国残联教就部 张瑶 010-66580078,传真:010-66580296,邮箱:zhangyao@cdpf.org.cn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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