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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3-10-12 09:00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数据管理,保障以残疾人基础信息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建共享,避免各地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促进残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数据标准统一管理 (一)基础数据标准。 各级残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中采用的基础数据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基础数据标准相一致。 中国残联基础数据标准以外的指标和数据,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及分类科学的原则进行归纳和设计,在使用前应征求中国残联的意见并备案。 对于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如存在与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残联制定的基础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应责成系统建设方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步更新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数据。 中国残联在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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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数据管理,保障以残疾人基础信息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建共享,避免各地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促进残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数据标准统一管理

(一)基础数据标准。

各级残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中采用的基础数据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基础数据标准相一致。

中国残联基础数据标准以外的指标和数据,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及分类科学的原则进行归纳和设计,在使用前应征求中国残联的意见并备案。

对于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如存在与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残联制定的基础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应责成系统建设方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步更新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数据。

中国残联在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地方残联意见、整合各省级残联残疾人业务应用数据指标项的基础上,制定残疾人基础数据标准,对地方数据标准进行备案管理,指导地方数据标准管理工作。

(二)地方数据标准备案管理。

各省(区、市)残联要做好本地区残疾人数据标准的整理和规范工作,并提交中国残联备案和管理。数据标准应遵守:

1.按照GB/T 19488.1-2004《电子政务数据元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规范进行编写。

2. 对编写好的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进行基本审查工作,包括审查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是否存在,是否与现有标准存在冲突。

3. 向中国残联提交的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是以下三种之一:新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更新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废止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更新已有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应明确描述欲更新的内容和理由,废止已有的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应明确给出废止的理由。数据标准的提交或通知等均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残联提交的数据元和信息分类代码应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用,证明是正确的、实用的,进入正式发布和使用。

数据标准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负责。

二、强化信息系统集中建设

“十一五”期间,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围绕康复、教就两大业务领域,开发了一系列业务系统推广,重点业务领域信息化的应用程度越来越高。但由于面向残疾人服务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残联信息化发展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于其他行业,目前残联内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大规模集成十分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做如下要求:

1.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为核心开展业务系统建设。各地在开展业务系统建设中,要围绕残疾人基础数据,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扩展残疾人状况、需求和服务信息,确保中国残联统一要求的数据有效集中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有效开展个性化服务,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卫生计生、教育等横向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2.系统集中建设,数据集中管理。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采用省级大集中的模式,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支持各地市、县、乡镇开展残联各项业务,从而实现各类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管理,减少重复投入和建设,为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奠定基础。

3.逐步向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为提高中国残联和地方各级残联残疾人人口数据和业务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全国残联业务信息网络,各地残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和《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联合会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 4] 19号)要求,积极与当地政务外网建设运维单位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制定接入政务外网的技术方案,抓紧开展实施工作,逐步将信息系统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开展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残疾人事业统计等业务应用。

三、建立基础信息采集备案管理制度

各地开展区域性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应备齐采集方案、表式以及有关文件(包括背景材料、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报至中国残联备案。方案应明确表述采集目的、对象、统计范围、采集方法、采集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表式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等。

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负责。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以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为核心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业务应用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了解和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推进业务工作实现精细化管理,为残疾人个性化服务提供依据;逐步推进和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为促进残疾人各项政策的落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水平,提供可靠的依据,推动残疾人事业的科学化管理。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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