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黑龙江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制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定于2015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宣传“十二五”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检阅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成效,推进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残疾人职业技能、特殊潜能和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敬业乐业精神风貌,引导全社会全面了解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引领广大残疾人劳动者刻苦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顺应市场需求,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创业,实现人生理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竞赛组织
本届竞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主办,湖北省人民政府承办。设立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负责协调、确定有关竞赛的重大事项。全国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判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竞赛项目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充分考虑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市场用工需求、科学引导就业、与国际接轨等因素,本届竞赛设置5类24个项目:
(一)计算机与电子工程类(8项):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组装)、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程序)、网络编辑员(网页制作)、计算机操作员(文本处理)、计算机操作员(数据处理)、制图员(CAD制图)、印前制作员(桌面排版)、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装配与测试)。
(二)工艺美术类(3项):广告设计师(海报设计)、动画绘制员(动画制作)、摄影师(封面摄影)。
(三)服装类(2项):裁缝(服装裁剪)、裁缝(男装制作)。
(四)手工制作类(5项):竹藤制品加工工(竹编)、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珠宝制作)、手工木工(家具制作)、手绣制作工(刺绣)、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剪纸)。
(五)生活服务类(6项):保健按摩师(盲人保健按摩)、美发师(美发)、美甲师(美甲)、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手机维修)、中式面点师(中式面点)、糕点装饰工(蛋糕装饰)。
四、裁判和命题
裁判人员由全国组委会选定。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裁判人员统一制定竞赛规则。竞赛标准以及可以公开的试题将提前印发各地。
五、表彰与奖励
(一)奖励原则
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
1.取得各竞赛项目获奖名次的优秀选手个人;
2.未获得名次,但表现突出,体现顽强拼搏和奋发向上精神的优秀选手;
3.获得团体总分前8名的代表团;
4.在竞赛组织和参赛期间表现突出的代表团。
(三)获奖名次和团体积分办法
1.获奖名次
参赛选手20人(含)以上的项目取前8名;
参赛选手15人(含)以上不足20人的项目取前6名;
参赛选手10人(含)以上不足15人的项目取前4名;
参赛选手7人(含)以上不足10人的竞赛项目取前3名。
2.团体积分办法
各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团所有获奖选手得分总和。其中各项目第1名10分,第2名8分,第3名6分,第4至第8名依次递减1分。
(四)表彰奖励内容
1.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获得各竞赛项目第1名以及获得参赛选手15人(含)以上、已纳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种范围内各竞赛项目第2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2.晋升职业资格
获得各竞赛项目前3名以及参赛选手15人(含)以上、已纳入国家职业标准职种范围内各竞赛项目第4、5名的选手,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晋升高级职业资格。已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3.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获得未纳入国家职业标准职种(竹藤制品加工工、手绣制作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各项目前5名的选手,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授予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颁发奖金
对获得各项目1至3名的选手,由全国组委会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
5.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对获得各项目竞赛名次的参赛选手和获得团体总分前8名的代表团,由竞赛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奖牌。
6.全国组委会设立优秀技能奖、拼搏奖,对未获得竞赛名次,但表现突出的参赛选手给予表彰和鼓励。
7.全国组委会设立优秀组织奖、团结协作奖和道德风尚奖,对在竞赛组织和参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代表团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参赛名额及条件
(一)参赛名额
以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全国决赛。海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6个代表团,每团参赛残疾人选手不超过25人,单项不超过2人。其余各省(区、市)代表团,每团参赛选手不超过32人(竞赛承办省可增加10人),单项不超过2人。
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含领队)人数原则按4名选手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申报。
(二)参赛条件
参赛选手的省级竞赛成绩须在前5名内,符合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法定就业年龄,身体状况稳定。
在历届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届竞赛。
七、报名注册
各省(区、市)参加全国竞赛活动的领队、选手、工作人员等,均须预先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并由全国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全国组委会有权根据报名注册情况,取消参赛人数少于6人(含6人)项目的竞赛。
各参赛代表团需按照实际报名注册人数缴纳注册费3000元/人。注册费全部用于承办地组织开展本届竞赛活动。
八、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密切合作,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参加全国竞赛选手的选拔和集中培训工作。
(二)竞赛期间将举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活动,分展能、展览、展销三方面内容。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展能节各项活动(相关安排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宁
电话:010-6806 0652
传真:010-6806 0622
电子邮箱:wangning1909@vip.sina.com
附件: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标准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对照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