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办公厅:
近年来,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发展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时代特征鲜明、事迹突出感人、社会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助残社会风尚,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代更好更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决定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自强模范评选范围:除全国残联系统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外的社会各界残疾人。
2、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残联系统在职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名额为:全国自强模范167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国自强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3、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由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省级评选表彰机构要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上报的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拟上报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撰写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办)。
3、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省级评选表彰机构上报的初步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省级评选表彰机构。
4、各省级评选表彰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办。
5、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参照前述程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本单位的人选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表彰对象,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统一遴选推荐。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和岗位上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2、坚持代表性和广泛性。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在3个及以上的应同时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上报的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必须推荐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各1名。
3、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突出实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强中选强,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各省级评选表彰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4、严肃评选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所在地区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推荐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5、按时报送材料。各省级评选表彰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初步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表彰机构于2019年3月15日前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办。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公示材料原件。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不超过2000字。
正式推荐材料请各省级评选表彰机构于2019年4月5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省级范围公示材料原件等材料。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参照初审时事迹材料要求填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可另附页。《审批表》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
初步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需发送电子版。上述全部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上报,一式5份。所用表格可到中国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公告通知”栏目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样式。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分别授予“全国自强模范”或“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成立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应联合组成相应的评选表彰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把推荐评选关,宁缺毋滥,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地区评选表彰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在报送初步推荐材料时一并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陈小红
电话:(010)66580399(兼传真)18993110396
电子邮箱:biaozhang@cdpf.org.c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编:100034
附件:1、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5、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